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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7月为山东红色文化主题月

2020-11-28 8:30:00 来源:山东商报

     27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已于当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每年七月为山东红色文化主题月,各级政府应集中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全面规范红色遗存和革命精神


    “在建党一百周年来临之际,通过立法进一步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中国共产党领导山东军民创造形成了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这其中既有革命文物,又有革命精神。随着近年来保护传承力度不断加大,我省的革命文物已形成沂蒙、胶东、渤海、鲁西等四个保护利用片区,沂蒙精神等革命精神在全省大力弘扬。


    石晓介绍说,《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红色遗存和革命精神的省级地方性法规。10月27日、28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日照、临沂召开《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新入职国家工作人员需参加祭扫


    石晓表示,条例对红色文化的概念作了界定:条例所称红色文化,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领导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为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法规结合我省红色文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创设了两项保护制度,适用于包含相关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在内的所有红色文化遗存。”石晓说,一是名录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文化的调查、收集、建档、认定,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编制各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并分级分类向社会公布;二是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遗存的产权归属来确定,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巡查、保养、维护、重大险情或者隐患报告、配合等职责。


 条例还规定,每年七月为本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讲好“山东红色故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新入职时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的学生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前后,应当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开展具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祭扫纪念活动,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


    常态化开展“为无名烈士寻亲”


    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廷琦在会上表示,近期就将联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党史研究院尽快制定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办法,依据办法尽快提出建议名单,按程序进行公布。同时,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制作标准,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设立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


    同时,每年隆重举行公祭活动,举办《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深化“齐鲁英烈谱”宣传,持续推进英烈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公共场所。常态化开展“为无名烈士寻亲”,积极倡导新婚夫妇向英雄烈士致敬献花,弘扬传承好英烈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