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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应重视“职场碰瓷”背后的用工不规范

2020-5-16 7:48:52 来源:山东商报

        李某于2016年下半年以来,在每次离职后(入职时间最长3个月,最短2天)都向用人单位提出高额的经济补偿金等,仅在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案件就有22件,另有诉讼案件4件。日前,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的实施意见》,并发布全国首个“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李某成为第一个纳入名录的劳动者。(5月15日《工人日报》)

 

  所谓“职场碰瓷”,指一批专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的职场“碰瓷人”,采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伪造个人签名等一系列不诚信行为,意图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职场碰瓷”不仅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扰乱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容易造成劳动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营商环境,对其果断予以惩治,实乃题中之义。

 

  一些不劳而获之辈热衷于“职场碰瓷”,冲着的无非是一个“利”字,而法律更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则又让这种不诚信的逐利行为有机可乘。法律更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向也好,仲裁司法成本的忽略不计也罢,虽然这些因素表面上直接催生了“职场碰瓷”行为的多发,但完全归咎于这些因素,并借此取消法律关于未签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二倍工资或高额补偿金的规定,以及大幅提高仲裁和诉讼费用,无疑因噎废食。实际上,“职场碰瓷”行为的多发,深层症结还在于企业用工的不规范。现实中,不少企业出于用工成本最小化的利益考量,对执行劳动合同法心存侥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刻意打“擦边球”,造成用工的不规范,不但给自身僭越法律红线埋下了隐患,也让不诚信者有机可乘。故此,在惩治“职场碰瓷”不法行为的同时,更应重视其背后存在的企业用工不规范问题,才能对“职场碰瓷”不法行为的治理实现标本兼治。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