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预计下半年实施。该《条例》不仅提出公职人员要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还明确要求对弱势群体关爱和尊重,并积极呼应《民法典》,增加“好人法”的规定,立法保障救人免责。(6月27日《北京日报》)
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不仅是民之所盼,更是法律保障的题中之意,而且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越有足够的保障,越能够激发人们向善的能量。尤其是,刚颁布的《民法典》第184条对此予以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更是首次在全国立法层面上给予见义勇为者免责保护。
根据《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无疑给救助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有助于打消人们“救不救”“扶不扶”这样的两难抉择。从长远来看,这也是弘扬助人为乐、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的重要体现。
事实上,立法保障无偿救人免责,已被诸多国家引入法制。比如,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就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应免除责任——除非施救者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明显错误或是有意延误。笔者以为,国内不仅需要国家顶层设计,同样需要各地通过法规的形式让“救人免责”更有保障。
从南京来看,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对《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力补充,此举也能够带来文明行为促进作用。毕竟,增加“好人法”的规定,立法保障救人免责,有助于让好人得到周全的保护,实现让好人不吃亏,从而可以激发更多的人文明向善,提升社会文明的水平。这也是可取的地方。
不过,也应认识到,立法保障救人免责并不意味着救助者可以肆意为之。笔者以为,一方面应该在尽可能保障自己和对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救,正所谓见义勇为更须智为; 另一方面见义勇为者也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毕竟,“见义勇为”不是违法行为挡箭牌,也就是说,不能逾越法律边界行事,而这也是见义勇为底线所在。
总之,尊重生命、帮扶弱者,这样的精神不能仅有道德倡导,更离不开法规的保障。所以,立法保障救人免责具有法治示范意义。同时,梳理媒体报道就会发现,让见义勇为者权益更有保障,地方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也期待,类似针对见义勇为的法规更加完善,让“好人”权益与利益更有保障,而这本就该成为社会之底色。 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