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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子“养老钱”管理出新规

2020-6-6 8:44:53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通俗地说,它是房子的“养老钱”“治病钱”。近日,山东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下月起正式实施。新办法规定,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此外,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地下车库雨水倒灌等均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今年2月份,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新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新的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对于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维修资金是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新规明确,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  史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