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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替朋友接送孩子致其意外受伤

2021-3-5 10:20:59 来源:山东商报

        济南市民贾芳(化名)是一位全职妈妈,自己的孩子和朋友的孩子小静(化名)在一所幼儿园上学,朋友忙起来,贾芳就无偿接小静放学。去年夏天,贾芳在幼儿园接孩子后,像往常一样,朋友把小静留给贾芳就去上班了。傍晚贾芳送小静回家时,小静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随后送孩子就医。没想到,这件事儿让昔日好友对簿公堂,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贾芳需承担70%的责任,贾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济南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并认为朋友之间善意行为值得肯定,改判这位全职妈妈不担责。◎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一审判承担70%责任  

 

 

        记者查询裁判文书了解到,小静父母向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贾芳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2.诉讼费由贾芳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二、小静的损失如何确定。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贾芳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小静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贾芳驾驶非机动车载孩子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孩子交付贾芳,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上述因素,酌情认定受伤孩子的各项损失应由贾芳按70%承担赔偿责任为宜。

 

        关于争议焦点二。判决:一、被告贾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3989.9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拿到一审判决后,贾芳不服随后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裁判文书中显示,贾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贾芳认为,首先她接小静上下学是无偿的,其次在中国社会互帮互助、助人为乐是人们提倡的行为。事发当日贾芳送小静回家时带着孩子一直十分注意,在路口处,小静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她立即停车,通知家长并立即就医。后得知小静去济南住院,贾芳去看望时还留下2000元钱。她认为该案不是交通事故,骑电动车载两人不是小静受伤的原因,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仅因此判决其承担70%的责任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显然加重了自己的责任。2.一审判决赔偿小静护理费420元没有证据证明。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静的家长让贾芳无偿帮忙照看孩子,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纠正法律错误

 

 

        根据贾芳的上诉请求,小静的父母辩称,贾芳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理由,毫无根据,是推卸责任无理的要求。一审判决合理,当时自己的孩子未满六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方应当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对于护理费的问题,孩子的实际支出比一审判决的数额要高。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贾芳帮朋友照顾女儿,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贾芳在从事帮忙照顾朋友孩子活动中致孩子受伤,朋友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贾芳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小静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其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明知贾芳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孩子交给贾芳,玩耍结束后送小静回家,且贾芳作为帮工人将小静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孩子父母作为小静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故小静的监护人要求贾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小静的各项损失由贾芳按70%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济南中院予以纠正。对于贾芳这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小静受伤,双方都很心疼,小静父母不应迁怒于贾芳。

 

         综上,贾芳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