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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食品浪费执法,也不能矫枉过正

2021-5-16 9:15:28 来源:山东商报

    如何避免类似这种可能出现矫枉过正的反食品浪费执法——在避免各种食品浪费现象的同时,又恪守食品安全的基本前提和底线,确保食品安全与反食品浪费之间的并行不悖、两全兼善?除了相关执法部门应充分秉持一种更加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的执法态度之外,更关键的无疑还在于,相关配套的执法操作标准、界限,也应尽可能地做到清晰、明确。


    蔬菜有虫眼、不好看就要扔掉?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向一所中学食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据悉,这是《反食品浪费法》实施以来,广西向浪费食物的商家发出的首张“罚单”。近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中发现部分中小学存在不同程度的食品浪费现象。(5月14日南国早报)


  将有虫眼或泛黄的菜叶扔掉,是否被一概简单地视为食品浪费?如果那些被扔掉的“有虫眼或泛黄”菜叶,确实属于“不太好看但还能吃”的食材,当然确实会让人觉得有些可惜,可能构成浪费,但问题是,在现实中,从食品安全角度审视,这些食材之所以会被扔掉,当真仅仅只是因为“不太好看”吗?答案恐怕又并不尽然。


  要知道,无论按一般生活常识,还是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而言,菜叶出现泛黄等情形,实际上都不单只是一个品相上“不太好看”的问题,也很可能是食品质量已出现质变的征兆。


  要知道,“反对食品浪费”的一个基本首要前提正是,被浪费的食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完全可以正常食用。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这也就是说,只有在首先充分符合满足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可安全食用”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浪费”,否则,若相关食品本身已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已做不到“可安全食用”,那么,就根本没有什么“浪费”问题、也根本不存在“浪费”一说,而只能算是对不安全食品的合理必要处置。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这种背景下,将中小学食堂扔掉有虫眼泛黄菜叶的做法,简单视为一种食品浪费行为,显然并不十分令人信服,也并不完全科学合理,不仅存在某种显得过于偏颇、矫枉过正的嫌疑,事实上也并不符合“反食品浪费法”的立法初心和本义。


  如何避免类似这种可能出现矫枉过正的反食品浪费执法——在避免各种食品浪费现象的同时,又恪守食品安全的基本前提和底线,确保食品安全与反食品浪费之间的并行不悖、两全兼善?


  除了相关执法部门应充分秉持一种更加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的执法态度之外,更关键的无疑还在于,相关配套的执法操作标准、界限,也应尽可能地做到更清晰、明确。如要想科学准确、令人信服地判断扔掉某种食品食材是否属于浪费,相关执法判断标准不宜仅简单凭借执法人员单从感官主观上含混笼统地判断“还能吃”,还应进一步拿出更确凿更具说服力、也更具相应可操作性的配套执行操作标准。


  至于针对所谓“不太好看但还能吃”的食材,相关执法部门给出的“可以员工内部消化,或者定向捐给福利院、养老院等机构,尽量做到物尽其用、不浪费”等处置意见,恐怕同样也不尽合理可取,同样也亟需进一步的明晰操作标准。若这些食材在食品安全上已不符合相关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那么,无论是员工内部消化、还是定向捐给福利院、养老院等机构,恐怕都是并不适当、可取的。难道内部员工、“福利院、养老院”等地方人员的食品安全标准就可以降格?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