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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咋办?可撤销!

2021-5-8 8:06:33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男方患病多年,婚前却隐瞒了女方……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的案件,这是济南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撤销婚姻案”。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5月7日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甄女士与贾先生于去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甄女士发现贾先生患病,遂以贾先生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贾先生表示同意原告的诉求,自认患病多年,且明知该疾病具有传染性,但因种种原因婚前未向甄女士如实告知,并当庭向甄女士表示歉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贾先生患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贾先生在结婚登记前对甄女士未如实告知,现甄女士在法定期间内以贾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贾先生亦表示认可,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我国民法典、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


        据本案主审法官姜晓玲介绍,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本案中,贾先生所患病正是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疾病之一,所以应认定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


        贾先生患病时间在结婚之前、于结婚之时未向甄女士如实告知,均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甄女士在结婚登记后不久就发现了贾先生的患病情况,两人未生育子女,也不涉及财产分割,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俊杰 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