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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代签合同出了问题,责任应谁担?

2026-06-18 10:43:3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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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济南消息 居间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若第三人在订约时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知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该居间合同应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2022年11月,某医疗用品公司与林某签订一份居间合同。某医疗用品公司主张林某返还居间费用20万元,理由是林某没有按约定提供居间服务。某医疗用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与林某签订的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事项是乙方即林某向客户推荐甲方即某医疗用品公司的产品,甲方提供居间费用,某医疗用品公司、林某分别在居间合同甲、乙方处签字捺印。某医疗用品公司并提交了向林某转账20万元的记录。林某辩称当时是实习生,合同是老板吕某让签订的,某医疗用品公司负责人李某是知道的,自己收到的款项也转给老板吕某了,没有参与居间合同的磋商及履行。

为查清案件,法院依职权追加吕某为第三人,吕某在庭审中陈述某医疗用品公司负责人李某知道林某是代表其签订的合同,并提交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某医疗用品公司也要求第三人吕某承担返还居间费用的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即案涉《居间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林某还是吕某。本案中,根据吕某提交的与某医疗用品公司负责人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后续聊天内容,足以证实李某明知林某是代表吕某签订案涉《居间合同》,故林某不是案涉《居间合同》真正相对方,案涉《居间合同》直接约束某医疗用品公司与吕某,吕某应就案涉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因吕某未按约定提供居间服务,遂判决吕某返还某医疗用品公司居间费20万元。

实践中有大量因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为他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产生的纠纷。依据上述规定,不是简单一句“我这是履行职务行为”就能逃避法律的追究,在第三人对委托关系不知情的情况下,受托人仍有承担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签字捺印非同儿戏,在做出相关民事行为时要慎重考虑,如出于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代替委托人订立合同时,应主动向第三人告知代理事项并出示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保留好告知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保留好委托人委托有关事项的证据材料,便于追偿。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徐兆瑞 王云行

读我网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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