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追逐玩耍、骑行通行引发人身伤害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当未成年人遇到侵权责任认定、赔偿范围、纠纷解决途径等关键法律问题该如何解决?
2026年2月,7岁孩童姜某在小区内骑车玩耍时,因操作不当、疏忽大意将正常通行的李某撞倒,造成李某身体受伤。事故经警方出警固定事实,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由姜某父母赔偿伤者相关费用,纠纷一次性了结。
承办法官表示,7周岁儿童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无法预判自身行为的危险性,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孩子在公共场所因自身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属于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管理、安全监护的法定义务,孩子致人损害,首先推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监护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否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在“孩童犯错无需赔偿”的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的天性活泼不能成为侵权免责的理由,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必须时刻履行好教育、约束、监护职责,常态化教导孩子遵守公共秩序、规避危险行为,从源头杜绝伤人侵权事故。法官提醒,遭遇未成年人侵权受伤时,要及时固定报警记录、诊疗单据、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若双方达成和解,务必通过法院确认效力,杜绝后续纠纷,切实保障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合法权益。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张敬 靳如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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