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鲜店辛苦打工数月,工资却被一拖再拖。更棘手的是,欠条上的承诺人与店铺的工商登记经营者竟不是同一个人,被欠薪的劳动者到底该找谁要账?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报酬纠纷案,依法判决实际老板与挂名经营者共同承担薪资清偿责任,有力地守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陈怡然 李延文
工资没下发
却收到老板的亲笔欠条
秦涵于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经江枫面试,在江枫实际控制的多个生鲜店铺从事司机、采购等工作。这些店铺分布在县城不同小区,虽然店名不同,但实际都由江枫统一管理,且存在混同用工、混同发放工资的情况,现均已注销。2023年7月,江枫就欠付工资6000余元向秦涵出具了亲笔欠条,承诺两个月内全部结清。欠条上还加盖其中一家店铺的公章,但到期后仍未支付。随后将江枫与店铺登记经营者梁江一起告上了法庭。
梁江辩称,自己只是挂名老板,2023年7月才接手店铺,对欠条和欠薪情况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欠的员工工资
谁应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一方有权依法获取劳动报酬,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全面履行薪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江枫作为实际经营者,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应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梁江作为欠付秦涵劳务费期间多家涉案店铺的工商登记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具有法定公示效力。普通劳动者基于对工商公示信息的合理信赖建立劳务关系,合法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梁江仅凭口头抗辩主张自身为挂名经营者、无实际经营权,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秦涵务工时明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且秦涵务工期间部分工资恰恰就是梁江的账户发放,因此秦涵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利益,亦有权要求梁江与江枫对其欠付劳务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枫、梁江支付秦涵劳务费6000余元。
“挂名”有风险
登记即需担责
承办法官表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依法由经营者承担。营业执照是具有公示效力的合法经营凭证,向社会公开载明经营者身份,只要完成工商登记,登记经营者就必须对店铺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法定责任。即便与实际经营者私下达成“仅挂名、不担责”的内部协议,也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债权人,不能作为对外免责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判决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该裁判规则的核心目的,是杜绝实际经营者拖欠薪资、债务后跑路失联,而登记经营者以“不知情、未参与经营”为由推诿责任的情况,切实筑牢劳动者薪资权益保障防线,确保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能够得到追偿。
承办法官提醒经营者,不要随意挂名。切勿碍于情面,出借个人身份证为他人注册个体工商户。一旦店铺出现债务、欠薪、违约等纠纷,挂名登记经营者通常也需承担责任,个人名下财产甚至家庭共有财产,都可能被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
及时规范变更登记。若发生店铺转让、经营权交接等情况,务必第一时间前往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彻底剥离原有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避免后续产生无端法律纠纷。
对于劳动者而言,核实雇主信息尤为重要。入职前主动查看店铺营业执照,核对登记经营者信息,明确实际用工主体,避免后续维权找不到责任主体。妥善留存证据。日常务必保存好工资转账记录、考勤台账、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凭证等材料;若老板出具工资欠条,务必要求实际经营者签字确认,能加盖店铺公章的尽量加盖公章,固化维权证据。合法高效维权。遭遇恶意欠薪时,优先与经营者协商沟通;协商无果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表示,“挂名老板”绝非无责的“甩手掌柜”,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决定了登记经营者需对店铺经营债务承担责任。本案警示所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唯有规范工商登记、坚守依法经营底线,才能从根源上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律充分保护公众对工商公示登记信息的信赖利益,合法劳动权益始终受到法律保护。(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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