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政府征收立项增多,拆迁安置随之而来。其中,未成年人作为被安置人员亦享有相关权益,但在家庭拆迁安置纠纷中,其能否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以及财产如何管理成为了频繁发生的争议焦点。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拆迁引发的纠纷。
梅某某与许某某曾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婚生子女许某甲、许某乙均由许某某抚养,但许某甲、许某乙的户籍跟随母亲梅某某在外祖父家庭户名下。后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征收梅某某家庭户所在的某地块并实施房屋拆迁。根据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梅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均选择了货币补偿,梅某某家庭户共计获得补偿345万余元,包含房屋与附属物补偿费、奖励费、临时安置费及搬家费等。梅某某的父亲在收到安置补偿款后将梅某某、许某甲、许某乙三人的补偿款项均支付给了梅某某。许某某催要许某甲、许某乙的补偿款未果,故许某甲、许某乙诉来法院要求梅某某返还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认为,根据补偿协议记载,许某甲、许某乙每人获得货币补偿款55万余元,在扣除原宅基地抵扣补偿费后,许某甲、许某乙每人应获补偿款(含过渡费)52万余元。对于许某甲、许某乙主张分割的其他拆迁补偿款项,因案涉宅基地的登记使用权人为梅某某的父亲,许某甲、许某乙亦未在该宅基地房屋内居住生活,且根据补偿协议等无法确认除货币补偿款、过渡费外的其他补偿费用与许某甲、许某乙有关,故不予支持。上述补偿款均转付给了梅某某。考虑到梅某某与许某某已离婚,现许某甲、许某乙均是未成年人,并由许某某抚养的实际情况,梅某某不适合保管许某甲、许某乙的补偿款,故应退还许某甲、许某乙的补偿款并支付利息,上述款项暂交由许某某保管更有利于保障许某甲、许某乙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能否分割因拆迁安置家庭获得的补偿款问题,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彩石法庭一级法官王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补偿协议对于每项补偿款的出处及金额均进行了详细记载,梅某某父亲接收的家庭共有补偿款中涉及许某甲、许某乙部分的补偿亦可计算,故在梅某某、许某某已离婚且许某甲、许某乙均由其抚养的现实情况下,许某甲、许某乙的补偿款应当予以分割。
那么,未成年人财产又该如何管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许某甲、许某乙均系未成年人,且均跟随许某某生活,许某某对于许某甲、许某乙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承担了主要的抚养义务,亦对其实际情况最为了解,故案涉补偿款暂由许某某代管符合许某甲、许某乙的实际利益。
承办法官表示,拆迁款的分配本质是个体间的需求平衡,法院既不能脱离家庭的实际情况机械裁判,亦不能忽视共有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核心是实现公平正义与伦理亲情的兼顾。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田梦姚 王站辉
主办单位:《山东商报》社
ICP:鲁ICP备07018076号
商报热线:0531-88197600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7号天鹅大厦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邮箱:jubao@12377.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