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函,求职者确认接受录用后,用人单位又以背调不通过为由不予录用,导致求职者错失其他找工作的机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刘佳法官审理了一起缔约过失纠纷案件。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崔存星
发出录用函,单位拒绝入职
2026年2月,求职者赵某先后通过面试、复试后收到甲公司发送的录用函,载明甲公司决定聘用赵某作为公司成员,赵某回复甲公司接受录用。此后一段时间,赵某一直按甲公司要求,与甲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入职前的准备工作。
2026年3月,甲公司又以赵某背调不通过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入职手续。赵某认为甲公司浪费了自己大量的时间和投入成本,导致自己错失了找工作的最佳机会,因此把甲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损失。
甲公司辩称,赵某未通过背景调查,公司不予录用不存在违约行为,赵某主张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背调没通过,是反悔理由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收到录用函后并未办理入职,没有实际用工事实,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以背调不通过为由不予录用,并提交其工作人员与赵某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赵某简历中记载的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岗位录用标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入职前的背景调查应全面、客观、真实,甲公司仅以一人的陈述,未向原单位核实,即认定赵某简历信息造假,不具有客观性,因此,法院对甲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甲公司未按照录用函的约定给赵某办理入职手续,使赵某对入职的合理期待落空,损害了赵某的信赖利益,其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赵某合理信赖利益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赵某为订立劳动合同支出的相关费用。本案中包含赵某往返甲公司面试的交通费、体检费。间接损失是指赵某基于信赖甲公司的录用承诺,在劳动合同未能成功订立时,丧失其他就业机会或预期利益遭受的合理损失。结合录用函中约定的赵某工资数额,法院酌定甲公司向赵某支付合理款项作为对其间接损失的赔偿。对赵某该项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职场缔约诚信是双向约束
职场缔约诚信是双向约束的法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劳动合同缔约阶段同样适用。因此,虽然求职者尚未办理入职手续、双方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自用人单位发出录用函、求职者接受录用之时起,双方已进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先合同阶段,彼此均负有诚信磋商、如实告知、相互协助、保守秘密等先合同义务。劳动合同缔约阶段,虽然求职者尚未办理入职手续、双方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磋商与入职准备。本案中,甲公司向赵某发送正式录用函,赵某确认接受并配合各项入职前一系列准备工作,已对顺利入职形成合理信赖。甲公司未尽到缔约阶段的审慎核查义务,其拒录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依法构成缔约过失,导致赵某错失最佳求职机会,应当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载明录用意愿、岗位、薪资等核心要素的录用通知书(录用函),在求职者接受后,具有先合同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销或撤回,如确需撤回,应证明求职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事实。背景调查等核查手段应规范、全面,留存相应证据,避免以单方、片面信息作为撤回录用的依据。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亦应诚信提供个人信息,同时注意留存录用函、薪资约定、沟通记录、相关费用凭证等证据,一旦权利受损,应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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