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保障粮食安全,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1月25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第一件关于海上牧场的地方性法规,将为规范促进我省海上牧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柯

2025年11月22日,在荣成市爱伦湾海洋牧场,养殖工人驾驶养殖船运送海带苗绳。新华社发
我省已创建71处国家级海洋牧场
“海上牧场是‘蓝色粮仓’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介绍,2024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上牧场”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内容。
据悉,我省海上牧场基础较好,在前期海洋牧场试点阶段,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71处,占全国38%,打造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齐鲁样板”,为现阶段海上牧场建设提供了扎实的基础条件,积累了一系列经验做法。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针对海上牧场方面的专门立法,《条例》属于填补上位法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是全国第一件关于海上牧场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源表示,《条例》已于1月25日上午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相信这件法规的出台,能够为我省海上牧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扎实推动海洋强省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对“海上牧场”的定义进行界定
刘源介绍,《条例》采用“小快灵”形式,共25条,不分章节,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明确基本定义与发展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总结我省经验做法,对“海上牧场”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明确其为集人工鱼礁、近海与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于一体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同时,确立了发展海上牧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
强化规划引领与空间保障。条例规定省级层面编制全省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港口航道布局等规划相衔接,沿海设区的市可以因地制宜编制本地规划。在用海用地保障方面,明确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并规定海域使用权续期保障和因公共利益收回的补偿机制,稳定经营者的长期预期。
规范建设运营与产业发展。维护开发利用秩序。要求经营者节约集约用海,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明确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确权海域从事采捕等活动,同时保障非排他性的公益用海活动。引导生态健康养殖。强调依法养殖,禁止使用违禁投入品和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鼓励发展近海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养殖和深远海绿色养殖,并支持开展养殖容量评估,实现科学发展。推动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休闲渔业,并明确相关部门对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支持打造全产业链,培育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规定海上牧场选址
筑牢安全生产与生态环保底线。《条例》注重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推动绿色发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海上牧场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县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化通航与装备安全。规定海上牧场选址应当按规定避开海上交通功能区和通航船舶密集区,依法配备防撞设施设备和专用航标。对海上牧场平台、桁架类网箱等关键装备设施,实行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制度。加强人员安全保障。设定了禁止人员登乘和强制撤离的具体气象海况条件,要求经营者建立人员登离台账,切实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上牧场装备设施应当配备环保设施,并对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和整治责任。同时,建立海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监测评估制度。
完善支持保障政策体系。为支持海上牧场发展,《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多措并举为海上牧场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包括: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型海上牧场;鼓励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新险种;加强海上牧场海洋、气象监测,提升气象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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