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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保障升级 山东省两部城乡基层治理法规今起施行

2026-04-01 09:54:55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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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两部法规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为我省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琳

顺应时代需求,法规修订有序落地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农村和城市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有效运行不仅关乎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更关乎党在基层执政根基的巩固与发展。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忠明介绍,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完成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三次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首次全面修订。

据了解,现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2000年制定,2012年首次修订,至今已有14年未进行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1993年制定颁布33年来一直未进行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层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治理模式、思想观念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基层群众对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面临着治理人才短缺、矛盾纠纷增多、治理效能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张忠明说。

为了保证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025年11月以来,省人大社会委与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建修订草案起草小组,迅速启动两件法规的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多轮修改审议,最终完成修订表决,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聚焦乡村治理,规范村委履职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共7章56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在职责细化方面,该办法规定了村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关爱困难群众等11个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义务,为村委会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能作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了有力法治引领和保障。

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村会计任用不够规范问题,办法规范了村民委员会任用、解聘村财会人员工作程序,明确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财会人员,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

在选举制度方面,办法细化了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候选人条件、委托投票规范等,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补选、当选等规则,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立足城市需求,完善居委治理保障

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共7章43条,细化规定了居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关爱困难群众、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9个方面的工作职责。

该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选举工作各项流程,明确了居委会成员产生方式、选举组织流程,完善了成员罢免、辞职和职务终止与缺后补选程序等。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办法总结并借鉴了各地基层民主实践经验,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居委会成员当选规则。

对于涉及居民利益的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以及社区服务项目实施、社区公共空间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事项,办法要求需要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为贯彻落实社会治理重心和资源向基层下沉的要求,办法以专章对居委会工作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对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强化落地执行,筑牢基层治理根基

省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马常春表示,两部法规的表决通过,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我省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围绕“两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马常春表示,我省将分类开展学习宣传,将“两实施办法”纳入各级社会工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乡镇(街道)干部、村务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开展系列培训。同时依托法律顾问、志愿者等力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法规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提升全社会知晓度。

在任务落实方面,我省将完善村(居)民自治组织体系,加强下属工作委员会建设,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更新专项行动,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实验区”建设,积极探索居民代表赋权增能、基层议事协商、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治理、矛盾纠纷协调化解等新路径。

在工作保障上,常态化开展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问题整治,持续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加强基层服务管理力量,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村(社区)治理领域。深化党建引领“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融合试点,打造“友邻善治”社区治理品牌,创建邻里守望、互帮互助的现代化“熟人社区”。

读我网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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