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为规范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拓展房源筹集渠道,有效增加房源供给,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商业商务用地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建商业商务建筑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重点布局在产业(科研)聚集区、商业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地区、高校、科研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该办法自7月29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在建商业商务建筑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用于企业利用商业商务用地整栋新建的项目;在商业商务聚集区周边,利用城中村生活保障房建设用地(商业商务国有建设用地)整栋新建的项目。在建商业商务建筑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用于企业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开工或正在建设中的整栋商业商务类建筑。
在建设要求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重点布局在产业(科研)聚集区、商业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地区、高校、科研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城市重要地段及有特殊风貌保护要求的区域除外,同时要求项目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万平方米。项目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含),套型占比不低于项目总套数的80%(含),为促进重点人才引进,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商业用地的属性审查配套设施。
企业申请在商业商务用地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得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产业引入等条件。
在产权登记方面,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原则上以整栋为最小单元,产权证书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销售,或以转让、拆分抵押、分割抵押等形式变相销售,相关限制性内容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值得注意的是,因企业发生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等特殊情形导致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发生实际转移的,承接人应继续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原监管协议,并在合同期内继续履行相应租赁合同。承接人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变更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纳入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平台管理,并按相关流程分别组织项目申报及认定。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史尚静 徐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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