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国资委修订出台《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责办法从原有的84条增加到93条,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项,增加到13个方面101项。追责的红线更密、问责的力度更强、处理的边界也更清晰。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张雯雯
新增金融、科创领域追责情形
《办法》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项,增加到13个方面101项,丰富了追责情形。
新增金融业务和科技创新两大独立领域12种追责情形。金融业务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投资各类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等情形均要追责。
科技创新方面,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对承担的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平台资质、科技型企业认定及数智化转型等级认定等情形均要追责。此外,原有11个领域也被增修17项情形,集团管控、风险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等都被逐条“补漏”。一些过去藏在缝隙里的做法被明确摆上台面:违规设立多层架构规避监管、控股不控权、虚假控股、代持股权、挂靠经营、违反规定分包、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拼凑虚增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只要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就要被追责。
重大决策终身问责,退休离职照样追责
追责情形扩充范围解决的是“追什么”的问题,那“如何追”“追到什么程度”也不容被忽视。《办法》明确规定: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也应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免职、降职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据悉,追责处理的手段有六种: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其中“禁入限制”明确为“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资产损失和不良结果认定方面,资产损失被划分为三档:3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金额虽未达标但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也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以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为例,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要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所在任期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且不得再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此外,《办法》还列出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即: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瞒报、漏报或谎报的;伪造、毁灭、隐匿相关证据的;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领导职务。
边界清晰,增加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办法》增加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并列出六种可免予承担责任的情形:在组织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中,因试验探索性强和不确定性大、技术路线调整或市场变化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在开展战略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及客观上无法预见的外部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造成损失的情形等。
协同与程序,是《办法》修订的又一关键词。对省国资委直接组织核查的案件,要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保持衔接;责任追究工作加强与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加强成果运用。程序上,增设“听取意见”环节,核查或调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相关责任人的意见,并形成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情况报告开展合法性审查。把“不良后果”这一此前认定较粗的概念,细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并规定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文件、新闻媒体报道产生的负面舆情等级、专业机构鉴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从84条到93条,从72项情形到101项,从“退休即平安着陆”到“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这份新办法,把“违规经营投资必被追责”写得更细、更硬,也更经得起程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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