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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免鉴定 化解企业货款纠纷

2026-10-12 11:00:0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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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钢城区人民法院在先行调解阶段,通过前置介入、精准释法、实质解纷的工作方式,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2025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明确混凝土规格、单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约定每月结清当期货款,供货结束后30日内付清全部尾款。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全部供货工作。经双方对账结算,案涉供货总金额共计11万余元,乙公司仅支付货款7万余元,剩余4万余元货款迟迟未结清。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将乙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胡某一并诉至法院。案件进入先行调解阶段,调解员向胡某讲解了案件立案流程、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听完解释后,胡某提出异议:“我们不是故意拖欠货款!是对方供应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我不仅要申请解封账户,还要提起反诉,彻查混凝土的质量问题!”得知当事人诉求后,承办法官提前介入,联合调解员一同与胡某面对面沟通,耐心询问案件细节:“你方主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那供货接收、施工过程中,有没有留存混凝土样品?”胡某说道:“我们对混凝土供货验收、留样的专业流程不了解,没有留存任何样品。”

承办法官又联系甲公司核实情况,对方也表示施工结束后未留存相关混凝土样品。掌握这一关键事实后,承办法官向胡某释明鉴定存在的现实问题:“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混凝土完全凝固,双方均未留存原始供货样品,此时再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不具备充分参考性。”法官进一步为其权衡利弊:“本案涉案剩余货款金额不大,如执意走鉴定、反诉流程,得不偿失。不如双方各退一步,协商化解争议。”听完法官分析后,胡某表态愿意配合法院调解。此后,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化解此次货款纠纷。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高文倩

读我网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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