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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社保最高可三倍罚款

2026-10-19 11:46:38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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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社保将被明确罚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出台《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用人单位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被首次写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与欠税同属一类进行裁量,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社保欠缴进入处罚清单

据介绍,《裁量基准》涵盖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费)款征收管理等9类66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按“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标志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全国范围统一。各地原有区域裁量基准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按《裁量基准》执行。

社保费相关处罚位列《裁量基准》第30项,归类为“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

《裁量基准》明确,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裁量划分为三档。

第一档: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处以欠缴金额1倍罚款。

第二档: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或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三档: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处以欠缴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并非一发现欠缴就罚款

需要留意的是,罚款并非一经发现欠缴即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才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总局同时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8项行政处罚事项,并明确将“首违不罚”中的“首违”界定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次发生”。

公告还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并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社保不是可协商的“福利”

针对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的认知误区——把社保视作企业提供的福利,认为双方可自行协商、以现金折现或约定放弃参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属于可由双方自由协商处置的福利。

劳动者如发现自己的社保“账单”不对,可通过三步维权:一是固定证据,妥善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材料,重点记录实际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之间的差距;二是书面要求补缴,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其依法补缴社保差额,实践中单位需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补缴;三是投诉举报,协商无果可直接向社保征收机构(税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来源:《南方日报》

读我网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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