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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个人派活结算 能否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6-10-27 10:22:35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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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济南消息 农民工按天计酬、有时“包工”算量,工地受伤后想确认劳动关系、索要拖欠工资和赔偿金能否受支持?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张斌法官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岳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2022年10月,张某与岳某相识后,经岳某安排,到某安置基地从事脚手架绑扎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6天,每天400元,日结;试用后,按每天400元以每月实际出勤天数按月结算。部分时段岳某安排4人一组“包工”,按完成一层脚手架工作量算钱、四人分摊,但大多数时间仍按天计酬。工作中,张某在名为“某公司工作交流群”的微信群接受岳某工作安排。岳某个人微信向张某微信多次转付款项。

2023年4月,张某在工地因塔吊操作失误受伤并送医。双方对相关事宜产生纠纷,张某在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不服仲裁裁决,以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张某认为自己受岳某管理监督,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某公司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故要求法院判令自2022年10月起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等。某公司辩称,工作安排及转付款项均为岳某个人行为,收据、转账均体现岳某个人结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并存在劳动关系应是双方存在人身与经济的双重从属关系。张某在案涉建筑工地从事脚手架绑扎等工作,报酬虽按月统计但系按日确定工资标准、无底薪,兼有“包工”计价的情况。此类工作内容依附于相关建筑工程,一般在工程结束前或者结束时,相关劳务关系随之解除或终止。且涉案工程款项由分包方付给岳某个人,张某的劳务费亦系岳某个人向其支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脚手架劳务由某公司承揽,也不能证明张某系为公司提供劳务。因此认定,张某要求确认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做出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法定代表人叫人干活、个人发钱,能不能算“公司用工”?按原劳动保障部规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是否有人身与经济从属、所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公司业务组成。按天算、无底薪、包工另算,且由个人招人、个人结算、工程款入个人账,更可能构成个人劳务/雇佣关系。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于沛沛

读我网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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