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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也能落户,子女就近入学

2020-6-13 8:29:28 来源:山东商报

       说起“租售同权”,大家应该都不是很陌生。2017年7月住建部曾明确表示:将通过立法,让租房与买房的居民享受到同等待遇,保障租房居民的合法权益。6月12日,济南六部门联合发布《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保障济南市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子女享受义务教育、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权益。今后,济南落实“租售同权”将有文可依。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史尚静

 


  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在确保“零择校”的基础上保障承租人权益。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并且在该租赁住房办理落户,或者在该租赁住房办理居住证、居住满一年且同时在济南市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合法经营依法缴税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含管委会,下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相对就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具体细则由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有子女义务教育需求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一套住房只提供一户住户(一对夫妇)的孩子申请学位;如果同一套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相同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承租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指导意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县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积分项目包括居住时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缴税时间等。符合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子女,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和年度招生计划,按照积分由高到低录取。

 

  也可落“社区集体户”

 

  办法也在落户、医疗、养老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济南市无产权住房的承租人,凡符合济南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在租赁住房地址(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等相关手续)办理落户,也可自愿选择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同时,在济南市无产权住房的承租人医疗保障按照《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等规定执行;在济南市无产权住房的承租人,符合济南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在济南市无产权住房的承租人及配偶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参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执行“承租人和配偶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租赁商品房定额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商品房限额提取的,承租人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且上限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本意见中“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是指在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租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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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企业信息备案,租房合同网签

 

  12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多个住房租赁政策,全面规范济南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租房可查询企业信用,与此同时,租赁住房的居住安全也有了“硬杠杠”。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史尚静

 

  企业信息备案,租房合同网签

 

  根据《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住房租赁将实现租赁信息全采集、合同网签全覆盖、租赁交易全监管的目标。凡在济南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提供住房居间、代理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各类经营主体”)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要将房源信息上传至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经市租赁平台房源信息核验后才可对外发布。本办法自2020 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4月30 日。

 

  同时,各类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也要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已与市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可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至市租赁平台完成备案。

 

  对于此前已经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只备案不网签,本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网签。

 

  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此外,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还发布了《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结构,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的,按床位出租的;成套住房按间出租的,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 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单间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 平方米(使用面积少于6 平方米)等,均列为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范围。

 

  办法还提到,出租人除了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房源及证明外,要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手续,在承租人入住24 小时内登记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终止居住也要报告公安派出所。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或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严禁发布虚假房源、乱收费、克扣押金、恶意驱逐租客等行为。

 

  单位在住宅小区承租居民住宅用于职工集体宿舍,满足以上规定,需向当地公安部门及社区(村)居委会备案,工业(产业)园区的职工集体宿舍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4 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 人;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实施诚信度评定和分级管理

 

  为完善济南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济南市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此次还发布了《济南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对全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活动中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对其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失信警告、严重失信,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对信用等级为“优秀”“良好”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如对其行政管理事项设立绿色通道、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评比表彰等;对于信用等级为“合格”的企业,可视情况进行约谈;对信用等级为“失信警告”的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如列入日常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严格审查;限制参加行业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等;对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将限制其业务办理,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列入失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