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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钢铁请求解冻账户被法院驳回

2021-10-21 10:23:47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消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信息显示,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泰山钢铁”)作为被执行人,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青岛中院”)执行“(2021)鲁02执1661号”过程中提出异议,但被青岛中院驳回。


  执行裁定书显示,青岛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简称“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泰山钢铁、王清涛、王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收到泰山钢铁的书面异议。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注意到,在此前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被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青岛分行本金3999.33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而泰山钢铁在债权本金最高额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此后的强制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5月25日冻结了泰山钢铁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账户内的存款。而此次泰山钢铁提出的书面异议,就是请求青岛中院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泰山钢铁提出,青岛中院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公司对收到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等专用存款账户未与公司生产经营所得混同使用,仅用于公司收到的指明用途的资金的收支。


  同时,泰山钢铁还表示,该专项资金账户存放的资金均为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在账户开设后,共计收到三笔专项资金,分别为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拨付的用于某项目的专项拨款,北京科技大学拨付的用于某项目的专项拨款,以及原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预算资金专户拨付的人口普查补助资金。


  对此,青岛中院在执行裁定书中指出,法院冻结泰山钢铁名下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属于控制性执行措施,未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泰山钢铁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账户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的情形,故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青岛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泰山钢铁对异议被驳回的看法,以及是否还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记者致电并发送采访函至泰山钢铁,但截至发稿前尚未获得回复。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孙姮 丁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