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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医保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

2021-3-2 9:49:33 来源:山东商报

        新版医保目录来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次目录调整共新调入119种药品,专家表示,这批新入围的药品在降价幅度和临床效果上实现了“较高性价比”。   ◎文/图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于娜

 

新版医保目录本月施行

 

        119种国家谈判药品进入新“目录”

 

 

        记者了解到,2020年12月25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指出《2020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部分1264种,中成药部分131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明确提出《2020年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经过这次目录调整,119种药品被调入目录,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目录内共计2800种药品,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中西药比例基本持平。根据《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此次调整的目录外药品主要有7类: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被相关部门纳入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药品;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集采成功的药品;2015年1月1日以后获批上市的药品,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后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同时,考虑到各省原自行增补药品的用药延续性,本次也将“纳入5个及以上省级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调整范围。根据申报条件,共计704种目录外药品申报成功。

 

        与往年相比,这次调整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谈判降价调入的药品数量最多,惠及的治疗领域最广泛。国家医保局共对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谈判成功119种(其中目录外96种,目录内23种),成功率73.46%,平均降价50.64%。本次目录调整共新调入119种药品(含独家药品96种,非独家药品23种),这些药品共涉及31个临床组别,占所有临床组别的86%。而被调出的29种药品则主要为临床价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者被药监部门撤销文号成为“僵尸药”的品种。

 

        同时,本次调整还新增了17种抗癌药,其中包括PD-1、仑伐替尼等新药好药,目录内癌症用药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加大临床依据审核检查力度

 

 

        根据山东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医保基金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完善《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内甲乙类药品相应支付办法。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进一步规范完善审核支付细则,加大临床依据审核检查力度。

 

 

        中药饮片实行过渡期政策

 

 

         记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通知要求,对中药饮片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继续实行过渡期政策。除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列出的892个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品种外,原先各统筹地区纳入基金支付的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暂继续执行,但不得增加《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饮片。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报,经相应专家评审认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过渡期政策执行当中,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对目前山东省剩余的原省增补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的,暂按我省规定执行,省医保局将按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完成调出工作。对山东省原先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的,暂按山东省规定执行。

 

         此外,在2021年3月1日之前,2018年国家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3月1日之后按通知规定执行新的支付标准和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