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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128万收容教养,能惩戒“恶童”吗

2020-8-12 11:34:03 来源:山东商报

   8月10日,大连10岁女孩被害案进行民事诉讼一审宣判,判处行凶少年蔡某某父母赔偿128万余元,并进行公开道歉。此外,法院民事判决书透露,2019年10月20日,其时未满14岁的蔡某某将10岁的琪琪(化名)骗至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将琪琪杀害。◎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 王远

 

  

琪琪生前写给父母的最后一封信
 

 

民事判决书


  控制不住眼泪的母亲


  8月1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大连10岁女孩琪琪被杀案相关民事诉讼案宣判。判处行凶少年蔡某某父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原告琪琪父母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此外民事赔偿部分,判处蔡某某父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计128万余元。


  “你离开快十个月了,妈妈第一次给你写信,你在天堂好吗?爸爸妈妈看不见你,你要照顾好自己,让爸爸妈妈放心,虽然每天看不见你,但是我们每时每刻都在想你……”就在琪琪被害的民事诉讼案宣判前一天,琪琪的妈妈贺美玲在网上发帖,写下了给女儿琪琪的一封信。


  10日,知道判决结果的时候,贺美玲“控制不住眼泪”。贺美玲说,他们只能接受此次的民事诉讼结果,“我们和律师沟通了下,不想再进行民事诉讼了。再往下走,就是刑事了。”


  蔡某某父母是否包庇


  琪琪一方的代理律师田参军表示,接到判决书后,他和琪琪母亲简单沟通了一下,“法院对原告的民事诉讼请求大部分都支持了,不再进行民事上诉。”田参军告诉记者,家属怀疑蔡某某父母有包庇行为,“案发很短时间内,蔡某某父亲就回家了,作为成年人,应该能看出来家里的疑象,推脱不知道,让人难以接受、也难以相信。”


  贺美玲告诉记者,他们就是想知道蔡某某父母有没有包庇行为,希望公安机关对案件进一步侦查。


  “赔多少钱也换不回孩子!”8月11日,贺美玲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贺美玲说,琪琪出事以后,蔡某某一家已经从小区搬走,“他们一直没有露过面,从来没和我们联系过”,没有表示过最基本的歉意。


  今年1月3日,琪琪父母正式向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对蔡某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蔡某某及其父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家属处理后事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月9日,该案在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开庭。据贺美玲讲述,在庭审现场,蔡某某及家人无一人到场。


  监护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蔡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琪琪死亡的事实,已经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理,被告蔡某某侵害琪琪生命权的侵权事实成立,原告作为琪琪父母有权要求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该条第二款关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不是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对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规定。本案被告蔡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十四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男孩父母还要公开道歉


  此外,判决书显示,被告蔡某某父母作为蔡某某法定监护人,对蔡某某的性格发展和行为表现缺乏关注,疏于引导和教育,以致其无视法律、漠视生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蔡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琪琪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本案有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致人死亡案件的性质,蔡某某以残忍的手段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蔡某某父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沙河口区法院作出判决,蔡某某父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辽宁省平面媒体上向琪琪父母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且于同样期限内赔偿琪琪父母丧葬费46134元、死亡赔偿金8165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元及误工损失2239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合计1286024元。


  | 律师呼吁|


  恶性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列入刑法考量


  贺美玲收到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10月20日3时许,被告蔡某某将琪琪骗至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蔡某某将琪琪杀害。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进行3年收容教养。


  但据贺美玲了解,蔡某某虽然尚未成年,但心智成熟,身高一米七多,体重七十多公斤,性心理发育早,曾多次尾随、骚扰多名年轻女性。


  田参军认为,极端的恶性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应该列入刑法的考量范围,国家立法相对滞后。据田参军介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我国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延续了1979年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后续的刑法修正案并未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已经四十多年了,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也发生了变化。有材料显示,现在的未成年人至少早成熟两年。”


  “在本案中,蔡某某手段如此恶劣,事后还发朋友圈进行掩饰,只是因为差俩月不满十四岁,刑法就真奈何不了他。”田参军希望司法机关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案例上,做一些突破,回应社会呼声。“对一些造成特殊的、重大的、恶劣的,严重社会不当影响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进行心理测评,如果心理年龄达到14周岁,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