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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转账 算赠与行为吗

2021-11-30 8:16:36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2019年3月,贾强(化名)与程芳(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贾强一直奔着结婚的目的与对方交往。恋爱期间,他通过银行、支付宝共计向程芳转款10万元。因程芳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闹得不欢而散。贾强想把这10万元要回来,可对方却表示,贾强给自己的转款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这事儿,法院怎么判?


        程芳表示,二人仅处在男女朋友恋爱阶段,从未谈婚论嫁。贾强给自己的转款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而且在贾强的一再坚持下才接受了赠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贾强曾随程芳回其老家探望父母;程芳亦随贾强回其老家探望父母。后双方发生矛盾,于2019年10月分手。期间,贾强通过手机银行向程芳农业银行账户转款1万元;随后,贾强通过支付宝分三天向程芳转款3万元、5万元、1万元,以上共计10万元。贾强主张上述10万元均系其为与程芳缔结婚姻关系而向其转款,现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故要求程芳返还。此外,贾强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程芳转款16笔,均为“521元”“1314.52元”“5200元”“1314元”“520元”“666元”等特殊含义转账,共计一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贾强自认上述款项均系带有恋爱意义的转账金额,系赠与程芳,故未在本案中予以主张。


        此外,贾强以微信转账方式分四次向程芳转款“8888.88元”“4000元”“4000元”“4000元”,以上共计两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贾强自认上述款项均系给程芳母亲的生活费,故未在本案中予以主张。除上述款项外,贾强对程芳还存在多笔小额转款合计一万余元。贾强对该部分小额转款在本案中也未予主张。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贾强向程芳所转款项10万元,是否系对程芳的赠与,程芳是否应予返还。


        法院认为,贾强所主张返还款项均系发生于与程芳恋爱期间,数额较大,且双方均认可曾随对方回老家探望对方父母,贾强亦曾负担程芳母亲及孩子的生活费,结合程芳在双方分手时期微信中亦曾承诺偿还相关款项的实际情况,故可以认定贾强系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向程芳转款,该部分款项应系贾强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后双方因故未能缔结婚约,现贾强要求返还涉案款项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马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