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保护范畴章节,意见稿就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等十一项作了规定。人身安全方面,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1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2学校不得因家长职业等对学生区别对待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3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4学校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5学校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6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7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8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9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进入学校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10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学校应建立对欺凌的零容忍机制;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殴打、辱骂、起侮辱性绰号、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欺凌行为,应及时制止;教师应关注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及时干预;学校接到关于欺凌的举报,应立即调查;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
11制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等。
12学校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猥亵、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
(三)有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情形的;
(四)有其他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安全情形,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情形的。
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据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