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济南高新法院临空巡回法庭团队法官郭鹏鲁审结一起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主张误工费”产生纠纷的案件,通过实地调查和对当事人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使原被告双方服判息诉,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两个月前,67岁的贾刚(化名)驾驶电动车与奇峰(化名)驾驶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贾刚受伤并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奇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贾刚将奇峰与保险公司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
贾刚的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其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误工损失,奇峰与保险公司抗辩称,贾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损失不应予以支持。因此“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济南高新区法院临空巡回法庭团队法官郭鹏鲁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被侵权人主张误工费的年龄作出限制,只要被侵权人符合主张误工费的要件,存在误工及收入减少的事实,误工费就应当得到支持。济南高新区法院根据贾刚提交的相关证明,前往贾刚用人单位与财务人员进行核实,查明贾刚在该用人单位从事保安、门卫工作,贾刚确因该次事故造成误工损失,结合其就医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济南高新区法院在合理范围内对其误工费予以支持。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越 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