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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店对发热症状者停售“四类药品”

2022-1-12 8:16:16 来源:山东商报

  药店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之一,为进一步发挥药店“哨点”作用,筑牢疫情防控屏障,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对药店疫情防控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慎终如始从严从紧抓好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护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夏子繁

 

  @全省药店,防疫最新要求来了

 

  一、严格执行“四类药品”购药实名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


  各地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并将企业销售“四类药品”登记报告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该项制度落实到位。对进入药店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停止销售“四类药品”。对未严格执行登记报告制度的企业要坚决关停整改,属于医保定点药店的,要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通报处理。


  
  二、严格执行药店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制度。


  药店工作人员属于定期检测重点人群。各地监管部门作为辖区药店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的组织部门,要切实摸清“应检尽检”人员底数,督促药店工作人员作业期间每14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次”。


  
  三、严格落实“戴口罩、测体温、亮健康码”三项基本防控措施。


  各地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药店合理配置检测设备和工作力量,对进店顾客严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体温检测、亮健康码等防控措施;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工作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加强人员疫情防控培训,提高防控意识和能力,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落实发热病人“早报告”要求。


  各地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药店对有发热等症状和购买“四类药品”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告知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按规定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其中,农村药店发现购买退烧药、抗感染等药物的患者后2小时内报告乡镇卫生院。


  五、开展药店疫情防控“雷霆行动”。


  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药店疫情防控工作,自今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药店疫情防控“雷霆行动”。1月25日前,各检查分局会同各市局对辖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进行一次集体约谈,对于麻痹大意、消极应付现象要及时警示、坚决纠正。3月15日前,各市局组织对辖区药店开展一轮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疫情防控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惩处。要进一步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凡是责令药店停业整顿的,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六、持续开展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检查和督导。


  各地监管部门要将药店疫情防控监督检查融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线上检查和线下检查相结合,健全完善可持续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各市局和各检查分局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药店、深入基层开展督导检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指导督促药店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省局将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暗查暗访,凡发现对药店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第一时间进行通报。同时,实行“一事双查”,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追究企业责任的同时,也严查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对典型问题和案例予以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