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医护人员、流调人员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行为。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写字楼等场所,经告知后拒不扫码登记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行为。
四、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行为。
五、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的行为。以及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六、拒不配合有关部门按照防疫要求开展的涉疫场所消杀工作的行为。
七、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甚至恶意造谣引起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八、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以及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以及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十、核酸检测机构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十一、不按规定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隐瞒旅客入住信息,违规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堂食服务,以及违规组织经营辅导班、棋牌室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行为。
十二、其他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