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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王永明等人涉黑案被公诉

2020-11-26 11:15:48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内蒙古包头市王永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以被告人王永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行贿罪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明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此前,王永明涉黑案由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律师袭祥栋表示,他与另外几位辩护律师,当庭举报公诉人李书耀收受被告人家属30万元,并要求在庭上播放李书耀向被告人家属索贿的录音证据。合议庭阻止了辩护律师播放证据,审判长决定将辩护律师提出的线索移交纪检部门。随后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召开党组会,深入分析王永明涉黑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消息指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起诉书出现多处错漏,诉讼监督不规范、不严格,检察官李书耀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包头市检察机关要针对案件办理中暴露出来的执法司法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正在进行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刻剖析反思,认真吸取教训,严肃执纪问责。自治区检察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业务指导、检查督导,严格案件把关,从严整肃队伍。全区检察机关要切实以此为镜鉴,严格规范司法,依法严谨履职,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反对腐败,坚决清除检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切实维护法律统一、权威、尊严,切实维护司法公信。


    随后,包头市青山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员额检察官李书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前,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决定暂停李书耀履行职务,并对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顿。


    9月,据包头市纪委监委通报,经查,2019年4月某日,王某某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后王某某家属委托北京某某(包头)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该案。2020年1月某日,王某某等1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移送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书耀为该案承办检察官。此后,经人介绍,上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孙某(非该案代理律师)结识李书耀,并代表王某某家属多次向李书耀打听案件进展,希望李书耀在案件承办中予以关照,并承诺王某某的家属会对其表示感谢。在此过程中,李书耀违规向孙某透露案情。


    2020年3月某日,孙某与王某某及其家属等人商议王某某案有关事宜。其间,王某某的家属提出通过孙某给承办检察官李书耀送钱,孙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某家属于3月某日将准备好的30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孙某,孙某将其中10万元钱款据为己有,于当日将其余20万元钱款转交李书耀,表明系王某某家属对他的感谢,李书耀收受,并于此后继续违规与孙某讨论该案情况。


    2020年4月某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拟对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决定逮捕,李书耀于当日下午将该笔钱款退还孙某。孙某收到钱后未告知王某某及其家属李书耀退钱之事,将该笔钱款据为己有。


    李书耀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廉洁底线失守,违反规定泄露检察工作秘密;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李书耀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李书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宗兆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