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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刺了婆婆13刀,两人均重伤

2020-12-4 9:53:33 来源:山东商报

       2017年9月1日,在湖南衡山县发生一起因家庭琐事导致婆媳两人重伤的案件。文某刺了婆婆曹某萍13刀,文某左眼受伤,两人均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据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1日9时许,文某在家中餐厅带女儿宾某某(2岁)吃早餐,宾某某问文某脸上怎么会有抓痕,文某告知宾某某其伤痕是“老精怪”(指曹某萍)抓的。此时,在房间内的曹某萍听到后走出房间与文某发生争吵,两人随后发生争斗。

 

        判决书称,本案是家庭矛盾而引起的突发故意伤害案件,相对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伤害案件来说,两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考虑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可以认定两人犯罪情节轻微,两人免予刑事处罚。◎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宗兆洋

 

 

        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曹某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5日向衡山县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2日衡山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书显示,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萍与被告人文某系婆媳关系,两人平常相处多有争执。2017年9月1日9时许,文某在家中餐厅带女儿宾某某(2岁)吃早餐,宾某某问文某脸上怎么会有抓痕,文某告知宾某某其伤,痕是老精怪(指曹某萍)抓的。此时,在房间内的曹某萍听到后走出房间与文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双方均被对方推倒在地,两人站起后继续扭打在一起。

 

         曹某萍用右手掐住文某脖子,文某用脚踢曹某萍,曹某萍用左手在其身后电视桌上拿起一把刀,将文某左眼捅伤,文某挣脱后抢过曹某萍手中的刀,将曹某萍推倒在地,因害怕曹某萍报复,在曹某萍起身后即用刀将曹某萍的脸部、胸前区、腹部、右上臂、左上臂等处刺伤。随后,曹某萍离开家求助,文某带女儿宾某某自行搭车去医院治疗。

 

        判决书称,两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因本案是家庭矛盾而引起的突发故意伤害案件,相对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伤害案件来说,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考虑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可以认定两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对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婆媳供述不一

 

 

        判决书显示,文某供述,2017年9月1日10时许,她在餐厅喂女儿宾某某吃早餐时,女儿问她脸上怎么有抓伤,她说是老精怪(指曹某萍)抓的,曹某萍在隔壁房间内听见后就走到房门口,手上拿了把木凳子,两人便发生了争执并打架。在互殴过程中,曹某萍用水果刀捅伤了她的左眼后,她奋力夺过水果刀,一手捂着左眼,一手用水果刀对着曹某萍乱捅。

 

        曹某萍供述称,当天她在其卧室内焗油,文某带着小孩在客厅,当她到卫生间洗了手回房间时,文某跟了进来,拿起一条木凳朝她砸来,她未将木凳挡住,砸在她头上,头被砸肿了,两人拿着木凳推来推去,后面木凳掉在地上,她看见文某手中拿着(水果)刀朝她脸、手、胸部一顿乱划、乱捅,她就跑出房间往楼下跑。文某的伤不是她造成的,她没有拿过(水果)刀。文某的伤即使是她造成的,也是两人在争夺木凳过程中,是凳角或者她的指甲划伤的。

 

        判决书显示,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文某左眼球损伤推断致伤物,致伤方式为锐器伤,指甲或凳角伤形成的可能性不大。
据了解,文某左眼球损伤致左眼盲目4级,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曹某萍“左颌面部、胸前区、剑突下刀(左上腹)、右上臂、左前臂多发(剌)裂伤”,其中“左侧膈肌破裂”及“失血性休克(中度)”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二审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书提到,两被告人的行为对对方的身体、身心均造成了很大伤害,难以恢复,对家庭经济亦造成了很大损失,教训不可谓不深。希望两被告人在内心深处吸取教训,深刻检讨、反省自己的言行,以此为戒。

 

          曹某萍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0年3月20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