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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破产条例破产

2021-11-14 9:04:49 来源:山东商报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这意味着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个人破产可免去剩余债务,让欠债还钱不再天经地义?会不会催生更多“老赖”?全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有无必要性?一时间“个人破产”成为热词,并引发广泛热议。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邹通

 

       “诚实而不幸”不再绝望

 

        以前总听说公司破产,但是现在不同了,个人也能“破产”了。实际上,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共同组成。早在2007年,国内就施行了企业破产法,其适用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2020年,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等,都是老百姓熟知的观念,这一观念跟个人破产立法兼不兼容,也是现在社会上比较热的一些话题。有些人不理解个人破产立法,也是以传统观念来作为依据。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成立的初衷,其实是为了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何为“诚实而不幸”的人呢?此前有专家已经解读过,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后,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和破产管理人会对该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目前的负债情况及履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首要标准,是债务人是否已经如实履行了申报义务。

 

        回过头来看“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呼某2014年至2016年间经营深圳市某公司,因租赁问题被迫关闭导致负债480多万元。因公司规模小,无法用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为了偿还债务,呼某在2018年卖掉其唯一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余万元。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共申报债权总额约140万元。

 

        本案的破产管理人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呼某申报的财产、债务,跟后来调查核实的基本一致,陈述的破产原因经过能够跟开办公司的经历、投入等情况对应。此外,呼某的债权构成相对比较单一,都是金融机构负债,因此本案的债权、债务以及本金利息的构成比例都比较清晰,便于全体债权人对彼此的债权进行核查,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对案件中的债权认定作出法律判断。

 

        被判定符合“诚实而不幸”的标准后,呼某也成了全国首个“破产人”。凭啥是首个?为了适用于不同的债务人情况,《个人破产条例》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破产程序。条例自今年3月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某案则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在呼某案之前的另外两起首案中的债务人都没有在法律上被宣告破产,而是通过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相应的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方式,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清偿以及免除。

 

       “老赖温床”是种误读

 

        本案一度使“个人破产”成为网络热词,不过比起案件本身,引发更大关注的是由此引发的话题,“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其实,将个人破产简单理解为“不用还了”“债都免了”“老赖的保险箱”,恰是对制度本身最大的误读。

 

        本案中提到“三年的免责考察期”,这期间,债务人的许多权利都会被限制,是一种“失权”的状态。根据规定,呼某须要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同时,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也会受到诸多限制,有法律专家就指出,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债务人不得进行八类消费行为,比如坐头等舱、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免责考察期内的限制看上去和“老赖”所受经济限制相似,但其实并不相同。有专家指出,“破产人”与“老赖”的定义完全不同,通常所说的“老赖”,在法律上其实是叫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而有些债务人是真的没有钱了,处在一个没有钱偿还债务的状态。这些无法偿还债务的人,应该给他们机会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

 

        “全国落地”呼声较高

 

        有分析认为,应及早推进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因为它不仅能给“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东山再起的机会,同时也会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回归本案可见,由于呼某本人仍存在着一定的偿还能力和积极的还债意愿,因此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在扣除基本生活必要支出后,剩余收入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此外,债务人每个月都要及时报告自己收支的最新状况,从而保证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动态监管债务人的财产变化情况。

 

        在为“破产人”卸掉“人生枷锁”的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给查清债务人资产提供了更多的制度工具。而债务人为了获得债务免责或者为了更多地保留财产,也愿意将自己的财产信息向债权人做出充分披露,或者愿意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更多地清偿债务。此外,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审查债务人财产信息,通过财产处理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等。要知道,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务人照样可能出现不能清偿债务或者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所以说,债权人损失不是因为破产程序而发生,而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就已经发生了。因此,一个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会更好地防止“逃债”的发生,保护债权人权益。

 

        总之,在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热议中,虽有不少质疑声音,但更多的是支持与理解。有专家认为,如果一个人真的丧失了还款能力,到底是让他一辈子背上债务的负担,没有办法恢复成为一个有活力的市场主体,还是提供一个法律的救济,让他卸下一些债务的包袱,轻装上阵,重新成为社会上有活力的一分子,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