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在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车上路,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需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违者将予口头警告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不得销售加装座位伞具电动车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山东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山东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六类电动自行车,分别为:拼装的;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动车遗失报废需办注销登记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立登记服务点、开通网上办理等方式,提供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应在公共场所设电动车停放区
根据《办法》,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我省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五项规定: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办法》提出,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已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加强停放管理。
五项规定
1.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2.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4.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5.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处罚规定
违反规定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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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我省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号牌。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违反规定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办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