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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和稀泥”判决才是最大保护

2021-7-11 9:49:55 来源:山东商报

       每年暑假,最让人揪心的新闻,无疑是“溺水”。烈日炎炎的夏日,到户外戏水降温,成了民众避暑的常见操作。然而不少人并没有意识到,看似平静的水面,却深藏危机。而在溺水新闻之中,更令人悲痛的是遇难者大多是孩子。溺水,已经成为威胁中小学生人身生命安全的第一杀手,一个个悲伤的案例,无不警示人们,要时刻留意孩子的安全问题。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西赣州会昌县两名学生在一处鱼塘玩耍时,不幸溺亡。两名学生的父母认为鱼塘所有人存在过错,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鱼塘所有人承担责任。日前,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学生父母因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被判承担全部责任,引发公众讨论。


       据会昌县人民法院消息,2020年5月16日下午2时许,小冬与小明(均为化名)骑自行车外出游玩后失联。当天晚上,家长发现两人都没回家,于是发动亲戚朋友四处寻找,均未发现两人踪迹。第二天,小冬的祖父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在一处鱼塘发现了小冬和小明,蓝天救援队将两人打捞上岸,但两人均已无生命迹象。小冬和小明分别为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九年级学生,事发地的鱼塘为同村村民所有。事发后,小冬和小明的父母均认为两名鱼塘所有人没有在鱼塘外设置护栏,存在过错,于是将鱼塘所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同等责任。


 

       有分析指出,《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明确了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对侵权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在一般原则之外,也有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这些例外均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为限。上述个案中,溺亡学生的父母正是以鱼塘所有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起诉。


       经查明,鱼塘周围设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志,警方到达现场时,小明所骑的自行车正好停放在警示标志牌附近。法院裁判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在新京报对此事的评论文章中,提到这样的观点,“法律不强人所难”。鱼塘并非游乐园,不提供戏水项目。一个偏僻的鱼塘,不需要安全员24小时值守。设置警示牌这一安全措施,已然“足够”和“充分”。这一判断,也和大众认知相契合。


       其实这一案件的判罚并没有太大争议,同类型案件在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均有类似裁判。只不过在法律文本之外并活跃于司法实践之中的“死者为大”“和稀泥”原则,这些或明滋、或暗长的“法外准绳”,早年确在一些地方的司法案件中存在。


       一些地方之所以要在诉讼两方之间“和稀泥”,有的是为了照顾逝者家属的情绪,以期实现案结事了;有的是基于地方维稳压力,以“会闹的孩子有糖吃”来化解可能的麻烦。这些司法实践中的“灵活处理”,在某个特定时段,确能安抚逝者家属,但也在更大范围内伤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和确定性。


       在楚天都市报的报道中,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前某些地方确有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所以一旦发生死亡事故,民众从情感上都会认为相关方应承担部分责任。有的案件在审理中也会考虑这一因素,出现和稀泥的判决。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而言,责任的承担应以存在过错为原则,不能对水塘管理人过分苛责,一旦出现伤亡事故就要求其承担责任。只要其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法治精神的回归。


       有分析认为,实现法律效果的前提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审判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所有公权力机关无论在行政领域、市场领域还是社会领域,均应以法律为准绳,均应推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坚守法治的关键,并非是在纸面做选择题,而主要看在落地实践中,司法者能否坚决排除法外的干扰,以法治初心牢牢把住司法公正之“秤”。

 

       ◎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