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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引当事人"依法带娃"

2022-4-11 9:00:48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针对家事纠纷送达首封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一起离婚纠纷,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争取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矛盾升级,为在纠纷的过程中保护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承办法官结合今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引双方当事人“依法带娃”。


  离婚后,前夫伍某(化名)得知前妻章某(化名)立案后,就将孩子私自带走,章某几天见不到孩子报了警,并向法官求助。此时案件正在诉前调解阶段,法官及时出面给伍某打去电话,安抚其情绪,提醒他照顾好孩子的起居和心情,不应通过控制孩子报复母亲,同时法官又安抚章某不要因过于紧张制造新矛盾;在诉前调解阶段的一个月里,不安的母亲、愤怒的父亲每天接连给法官打电话,法官调解双方情绪,使其各自反省。开庭当日,法官要求伍某将孩子送回原来的幼儿园,保证孩子正常入托规律作息。庭后伍某听从法官意见,在指定时间将孩子送回幼儿园。但孩子入园之后,期待已久的章某立即从幼儿园将孩子接走,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伍某报警。


  数次冲突,导致年仅5岁的孩子性格内向、眼神怯懦。庭审结束后,法官又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谈心,章某有所动容,不忍孩子受伤害的她选择了撤诉。此案虽经原告撤诉,但因双方矛盾未全面化解,不能保证今后不成诉,为防止诉讼外双方当事人关系恶化,法官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督促双方理性、正确地思考人生、选择人生。


  结案文书与家庭教育指导令送达当事人的当天,承办法官分别向伍某、章某二人解释指导令的内容,并要求二人按照指导令遵从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如若有一方违反,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指导令内容以“法情允协、法理相融”为理念,努力照顾到家事纠纷作为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所具有身份性、情感性、伦理性特点,告诉当事人:“孩子如同一粒种子,草木会发芽,孩子会长大,而悲欢离合终是刹那,为人父母不要为了眼前自己的痛苦,熄灭孩子对生活的热爱与希望。”


  据承办法官罗琳介绍,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一般的民事案件审判目的一目了然,审判结果胜败分明。而家事纠纷由于掺杂着情感、道义、伦理与社会责任,其判决结果不仅涉及当事人本人,还常常涉及其身后众多的家庭成员,他可能是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生转折点。在家事纠纷中应将裁判与不同形式的说理相配合,家庭教育指导令正是对裁判文书发挥补益作用的很好的平台。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