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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违法

2022-4-16 6:53:59 来源:山东商报

        在济南的街头巷尾,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一个重要交通工具,也是市民日常短途代步出行的一大选择。但是,伴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出现了一些电动自行车加装、拼装、改装的现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了解到,近期,交警部门将依托现场执法加大对驾驶拼装、改装车行为的整治力度,坚决打消侥幸心理。

 

        ◎文/图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舒

 

济南交警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升级版”电动车要不得

 

  4月14日上午10点,济南交警天桥大队在济泺路清河北路路口针对电动自行车加装、拼装、改装的行为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

 

  整治现场,民警查获了一辆拉着两大箱货物的电动自行车,并且货物没有任何固定措施。将货物搬下后,民警发现该车后座改装成了一块铁质平板,车主称此举是为了方便日常拉货。

 

  随后,民警向车主说明这种改装造成的安全隐患,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其实,类似的电动自行车改装现象在街头并不少见。车主改装电动车,有的是追求外观上更炫酷‘拉风’,例如加装灯带、改装仪表盘、粘贴装饰物等;有的是为了功能更‘实用’,例如加装靠背、遮阳伞、车尾箱等;有的则图速度快,例如对动力装置进行‘解码’、改装电池等。”天桥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曹兴国表示,“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的装、改装行为,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结构,加装、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会导致驾驶人视野受限,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了解到,针对此类情况,近期交警部门将依托现场执法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打消侥幸心理,规范引导文明出行。

 

        下月起全省正式实施新规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随着电动自行车迅速普及,在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随之出现一系列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造成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化、法治化,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的政府规章。为此,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等部门密切配合,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论证,形成《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7章36条,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拼装改装车上路涉嫌违法

 

  即将实施的《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骑电动自行车需带牌上路、骑行电动车需佩戴头盔、不得生产和销售拼装改装的电动车、服务企业需购买保险等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正式施行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不开启前灯和后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