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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也可破产欠钱不用还了?

2020-8-30 8:22:30 来源:山东商报

        在市场的探索实践这条道路上,深圳又一次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就在前不久,《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横空出世,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可以说,这部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有了这样的条例作保障,创业者就可以放下债务包袱,寻求东山再起的机会,因此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当然,一部新条例在实施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一系列的相关制度是否完善、会不会给“老赖”可乘之机等,这就需要决策者有所前瞻,尽可能做好解决问题的准备。

 

  不过对于此条例,外界多是充满期待,毕竟对于创新创业来说,“宽容失败”很有必要,“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也不应被逼上绝路。有了这套保障,意义就不只有保护,还可带动创业的热情。◎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邹通

 

  复制推广意义重大

 

  “个人破产条例”的到来,其实并不“孤单”,从它的小伙伴身上,可以看出端倪。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简称《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下简称《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法规。可见,此番深圳推出多个新法规,围绕的都是“创新”二字,这些与创新创业紧密联系的法规,将帮助深圳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激励创新创业,就要先解决后顾之忧,“个人破产条例”就这样诞生。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新条例,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严格的行为限制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出台个人破产条例,与以往企业破产有何不同?公开资料显示,“个人破产”确实是我国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1983年,“破产”二字首次出现在相关官方文件中。2006年,《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但因其缺乏个人破产法规的配合,故被学界普遍称之为“半部破产法”,可能会造成市场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个人在资不抵债的时候,“失联”“老赖”等词汇也随之甚嚣尘上,债务人急需合法解决债务问题的新途径。

 

  从2019年起,全国层面的立法规划出现新动向:当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3月1日起,作为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的《破产条例》将正式在深圳实施。

 

  深圳率先实践“个人破产条例”,对今后该条例在全国的推广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它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是如今外界热议的焦点。如何解决问题?怎样提升和完善?都有着极高的关注度。

 

  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

 


  首先要明确一点,“个人破产条例”出台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在创业过程中“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此来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到创新创业的大潮之中。

 

  不同于企业破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如今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等形式存在。

 

  也就是说,在深圳,有着数量庞大的个体经营者,此外还有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深圳将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或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在当下,众多年轻人参与到“双创”之中,但商场如战场,并非只有胜利者,其中,多数人是扮演着失败者的角色。在创业的道路上跌倒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就此失去了面对未来的勇气。“个人破产条例”的出现,正是为了帮助这些人,让他们看到东山再起的希望。

 

  此外,“个人破产条例”对债权人的利益也会起到保护作用。条例允许个人经营失败之后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财产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无疑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此外,条例对个人破产的方方面面都规定得十分到位,主要引入和解、破产清算和重整三种方式供当事人自行选择。可以说,“个人破产条例”是为了保护债权和债务人双方而设计的。

 

  莫成“老赖”避风港

 

  目前,对于“个人破产条例”,外界最多的争议便是“老赖”是否会从中找到钻空子的机会,“个人破产条例”不应成为“老赖”的避风港。

 

  对此,条例在出台之前,肯定也是经过多方研究探讨,“老赖”想要利用它来恶意欠债,其实没那么容易。条例也明确,对于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债务人,不仅不允许免除债务,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比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个人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虚假债务,构成刑事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产条例”只会帮“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寻求获得新生的机会,也因此设计了一系列制度,防范恶意逃债,包括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 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由此可见,条例只是先行,后续一系列的配套制度的完善,才是重头戏。比如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个人破产申请人转移财产,还要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也有专家建议,要配合其他手段,比如房地产加杠杆、股市投机等现象一定要严打,否则得益是个人的,风险则用破产等手段规避。

 

  | 他山之石|

 

  香港为此设立专职机构

 

  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香港特区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就比较完善,还成立了香港特区政府破产管理署作为专职机构。其角色是确保香港能够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高素质破产/清盘服务。

 

  该署由三个主部组成,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及财务部。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担任小额个案的受托人或清盘人,作为最后解决方法;调查破产人和无力偿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的资产负债状况,向法院报告公司经营失败的原因,以及就触犯无力偿债罪行的人士提出检控;为涉及无力偿债问题的其他政府部门及法定团体提供支援等。

 

  值得提及的是:从2018年7月起,该署还开始提供破产案、个人自愿安排个案及强制性清盘案记录的网上查册服务。出于保护债权人等考虑,该服务可以帮助了解多方面的情况:一个人是否已经破产或正面对破产呈请;一个人是否或曾否受到个人自愿安排所规限;一家公司是否已经清盘或正面对强制性清盘呈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