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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孩子受阻该咋办

2021-6-2 10:18:07 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6月1日上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召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文中通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法,审判管理办公室、宣传办主任梁伟发布5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家事少年审判负责人李江接受记者采访。

 

  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关于离婚后一方行使探望权受阻的案子。据了解,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后生育一子。后原、被告感情出现问题,双方于2020年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抚育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需提前通知男方,男方保证女方每周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天)。”双方离婚后,在2020年6月期间,原告在探望儿子时,因是否带走孩子过夜的问题与被告的母亲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原、被告及周围群众均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人员出警后,将双方带回至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并由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被告仍以对孩子有不良影响为由拒绝原告探望婚生子。自2020年6月发生冲突后至今,原告未能见到婚生子。随后,女方将男方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每周探视婚生子两天(周六、周日)。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原、被告之子的抚养权归被告,原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孩子,且每周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天。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虽提出原告探望子女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要求在不离开视线的情况下允许原告探望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每周周末两天探望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考虑到原、被告的工作性质和孩子现年龄段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每个周末均由原告接走探望的请求不现实,也会影响到被告和孩子长时间单独相处质量,故法院酌定原告可每月有两次在周末时将孩子接走探望,每月两次在非节假日或工作日,孩子放学时接走探望至当晚9:30送回至被告住所,被告有协助原告完成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原告行使探望权不得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状态。对于原告要求每月四次周末探望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